独立法条

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案件处理规定第八条

第八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在立案之日起7日内将请求书及其附件的副本通过邮寄、直接送交或者其他方式送被请求人,要求其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书,并且按照请求人的数量提供答辩书副本。被请求人逾期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进行处理。被请求人提交答辩书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之日起7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通过邮寄、直接送交或者其他方式送请求人。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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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案件处理规定第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