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案件处理规定第六条
第六条
请求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处理品种权侵权案件的,应当提交请求书以及所涉及品种权的品种权证书,并且按照被请求人的数量提供请求书副本。 请求书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委托代理的,代理人的姓名和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 (二)被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三)请求处理的事项、事实和理由。 请求书应当由请求人签名或盖章。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请求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处理品种权侵权案件的,应当提交请求书以及所涉及品种权的品种权证书,并且按照被请求人的数量提供请求书副本。 请求书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委托代理的,代理人的姓名和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 (二)被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三)请求处理的事项、事实和理由。 请求书应当由请求人签名或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