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案件处理规定第四条

第四条

请求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处理品种权侵权案件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请求人是品种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二)有明确的被请求人; (三)有明确的请求事项和具体事实、理由; (四)属于受案农业行政部门的受案范围和管辖; (五)在诉讼时效范围内; (六)当事人没有就该品种权侵权案件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一项所称利害关系人包括品种权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品种权的合法继承人。品种权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中,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提出请求;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品种权人不请求的情况下,可以单独提出请求;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普通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不能单独提出请求。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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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案件处理规定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