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案件处理规定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农业行政部门可以按照以下方式确定品种权案件行为人的违法所得: (一)销售侵权或者假冒他人品种权的繁殖材料的,以该品种繁殖材料销售价格乘以销售数量作为其违法所得; (二)订立侵权或者假冒他人品种权合同的,以收取的费用作为其违法所得。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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