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案件处理规定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农业行政部门可以按照以下方式确定品种权案件行为人的违法所得: (一)销售侵权或者假冒他人品种权的繁殖材料的,以该品种繁殖材料销售价格乘以销售数量作为其违法所得; (二)订立侵权或者假冒他人品种权合同的,以收取的费用作为其违法所得。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农业行政部门可以按照以下方式确定品种权案件行为人的违法所得: (一)销售侵权或者假冒他人品种权的繁殖材料的,以该品种繁殖材料销售价格乘以销售数量作为其违法所得; (二)订立侵权或者假冒他人品种权合同的,以收取的费用作为其违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