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案件处理规定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作出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处理决定或者判决之后,被请求人就同一品种权再次作出相同类型的侵权行为,品种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处理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可以直接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处理决定并采取相应处罚措施。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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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案件处理规定第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