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案件处理规定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对侵权所造成的损害赔偿进行调解。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写明如下内容: (一)请求人、被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委托代理人的,代理人的姓名和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 (二)案件的主要事实和各方应承担的责任; (三)协议内容以及有关费用的分担。 调解协议书由各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案件承办人员签名并加盖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的公章。调解书送达后,当事人应当履行协议。 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