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案件处理规定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当事人对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期满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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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案件处理规定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