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案件处理规定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认定侵权行为成立并作出处理决定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制止侵权行为: (一)侵权人生产授权品种繁殖材料或者直接使用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生产另一品种繁殖材料的,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并销毁生产中的植物材料;已获得繁殖材料的,责令其不得销售; (二)侵权人销售授权品种繁殖材料或者销售直接使用授权品种繁殖材料生产另一品种繁殖材料的,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行为,并且不得销售尚未售出的侵权品种繁殖材料; (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五)停止侵权行为的其他必要措施。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