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案件处理规定第十条

第十条

除当事人达成调解、和解协议,请求人撤回请求之外,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对侵权案件应作出处理决定,并制作处理决定书,写明以下内容: (一)请求人、被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代理人的姓名和代理机构的名称; (二)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 (三)认定侵权行为是否成立的理由和依据; (四)处理决定: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应当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写明处罚内容;认定侵权行为不成立的,应当驳回请求人的请求; (五)不服处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处理决定书应当由案件承办人员署名,并加盖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的公章。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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