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入《海牙协定》后相关业务处理暂行办法的公告第八条
第八条
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可以自其申请国际公布之日起两个月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分案申请。
申请人按照审查意见提出分案申请的,最迟应当在原申请的国内公告日起两个月内提出。上述期限届满后,或者原申请已被驳回,或者原申请被视为撤回且未被恢复权利的,一般不得再提出分案申请。
- 制定机关
- 知识产权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可以自其申请国际公布之日起两个月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分案申请。
申请人按照审查意见提出分案申请的,最迟应当在原申请的国内公告日起两个月内提出。上述期限届满后,或者原申请已被驳回,或者原申请被视为撤回且未被恢复权利的,一般不得再提出分案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