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入《海牙协定》后相关业务处理暂行办法的公告第八条

第八条

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可以自其申请国际公布之日起两个月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分案申请。

申请人按照审查意见提出分案申请的,最迟应当在原申请的国内公告日起两个月内提出。上述期限届满后,或者原申请已被驳回,或者原申请被视为撤回且未被恢复权利的,一般不得再提出分案申请。

制定机关
知识产权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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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入《海牙协定》后相关业务处理暂行办法的公告第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