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入《海牙协定》后相关业务处理暂行办法的公告第七条

第七条

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的申请人答复驳回通知、提出复审请求或者办理其他专利事务时,除专利法实施细则另有规定的情形外,应当符合专利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制定机关
知识产权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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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入《海牙协定》后相关业务处理暂行办法的公告第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