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入《海牙协定》后相关业务处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 第七条独立法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入《海牙协定》后相关业务处理暂行办法的公告第七条第七条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的申请人答复驳回通知、提出复审请求或者办理其他专利事务时,除专利法实施细则另有规定的情形外,应当符合专利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制定机关知识产权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