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入《海牙协定》后相关业务处理暂行办法的公告第六条

第六条

对于外观设计国际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不收取优先权要求费。

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如未在提出外观设计国际申请时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应当自其申请国际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中记载的申请人与在后申请的申请人不一致的,申请人应当自其申请国际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相关的证明文件。

申请人期满未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或者未提交有关证明文件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外观设计国际申请被视为未要求优先权的,不适用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条的规定。

制定机关
知识产权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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