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入《海牙协定》后相关业务处理暂行办法的公告第五条

第五条

对于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申请人进行答复时应当使用中文提交陈述意见,如对申请文本进行修改应当使用英文。

制定机关
知识产权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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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入《海牙协定》后相关业务处理暂行办法的公告第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