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入《海牙协定》后相关业务处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 第五条独立法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入《海牙协定》后相关业务处理暂行办法的公告第五条第五条对于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申请人进行答复时应当使用中文提交陈述意见,如对申请文本进行修改应当使用英文。制定机关知识产权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