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入《海牙协定》后相关业务处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 第四条独立法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入《海牙协定》后相关业务处理暂行办法的公告第四条第四条国际局公布的外观设计国际申请中包括含设计要点的说明书的,视为已经依照规定提交了简要说明。制定机关知识产权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