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入《海牙协定》后相关业务处理暂行办法的公告第三条

第三条

对于外观设计国际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依照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审查指南及本办法进行处理。

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给予国家申请号、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国际局。

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经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给予保护的决定,通知国际局。

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经审查发现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向国际局发出驳回通知。

制定机关
知识产权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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