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入《海牙协定》后相关业务处理暂行办法的公告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1日起施行。2022年5月5日起施行的《关于加入〈海牙协定〉后相关业务处理暂行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第四八一号公告)同时废止。

制定机关
知识产权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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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入《海牙协定》后相关业务处理暂行办法的公告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