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入《海牙协定》后相关业务处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 第十五条独立法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入《海牙协定》后相关业务处理暂行办法的公告第十五条第十五条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办理本办法规定以外的其他法律手续和事务,应当依照《海牙协定》、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提出请求。制定机关知识产权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