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入《海牙协定》后相关业务处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入《海牙协定》后相关业务处理暂行办法的公告第十四条第十四条申请人对于国家知识产权局依照本办法作出的有关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复审请求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制定机关知识产权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