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入《海牙协定》后相关业务处理暂行办法的公告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申请人对于国家知识产权局依照本办法作出的有关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复审请求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制定机关
知识产权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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