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入《海牙协定》后相关业务处理暂行办法的公告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在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中,对于在中国内地没有住所的专利权人,可以采用邮寄、传真、电子邮件、公告等方式送达文件。采用公告送达的,自公告之日起满一个月,视为已经送达。

制定机关
知识产权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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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入《海牙协定》后相关业务处理暂行办法的公告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