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入《海牙协定》后相关业务处理暂行办法的公告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外观设计国际申请授权公告后,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外观设计国际申请专利登记簿副本,作为在中国给予保护的证明。

制定机关
知识产权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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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入《海牙协定》后相关业务处理暂行办法的公告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