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入《海牙协定》后相关业务处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入《海牙协定》后相关业务处理暂行办法的公告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外观设计国际申请授权公告后,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外观设计国际申请专利登记簿副本,作为在中国给予保护的证明。制定机关知识产权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