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入《海牙协定》后相关业务处理暂行办法的公告第十条

第十条

申请人缴纳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相关费用的,应当按照国际局和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规定以国家申请号或者国际注册号足额缴纳。外观设计国际申请单独指定费的缴纳标准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外观设计专利年费、单独指定费有关事项的公告》执行。

制定机关
知识产权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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