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 / 第九条独立法条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章 监管标准第九条银行业监管机构依据业务特点、贷款质量、信用风险管理水平、贷款分类偏离度、呆账核销等因素对单家商业银行应达到的贷款损失准备监管标准进行差异化调整。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