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第八条

第二章 监管标准

第八条

银行业监管机构依据经济周期、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商业银行整体贷款分类偏离度、贷款损失变化趋势等因素对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监管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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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第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