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 / 第八条独立法条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章 监管标准第八条银行业监管机构依据经济周期、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商业银行整体贷款分类偏离度、贷款损失变化趋势等因素对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监管标准进行动态调整。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