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 / 第五条独立法条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五条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不得低于银行业监管机构设定的监管标准。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