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第五条

第五条

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不得低于银行业监管机构设定的监管标准。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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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第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