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四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银行业监管机构)根据本办法对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实施监督管理。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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