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 / 第三条独立法条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贷款损失准备是指商业银行在成本中列支、用以抵御贷款风险的准备金,不包括在利润分配中计提的一般风险准备。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