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第三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贷款损失准备是指商业银行在成本中列支、用以抵御贷款风险的准备金,不包括在利润分配中计提的一般风险准备。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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