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监管措施
第二十三条
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连续三个月低于监管标准的,银行业监管机构向商业银行发出风险提示,并提出整改要求;连续六个月低于监管标准的,银行业监管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规定,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监管措施
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连续三个月低于监管标准的,银行业监管机构向商业银行发出风险提示,并提出整改要求;连续六个月低于监管标准的,银行业监管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规定,采取相应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