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监管措施

第二十三条

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连续三个月低于监管标准的,银行业监管机构向商业银行发出风险提示,并提出整改要求;连续六个月低于监管标准的,银行业监管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规定,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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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