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 / 第二十二条独立法条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章 监管措施第二十二条银行业监管机构应当将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作为风险监管的重要内容。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