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监管措施

第二十二条

银行业监管机构应当将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作为风险监管的重要内容。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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