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第二条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银行、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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