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 / 第二条独立法条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银行、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