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 / 第十九条独立法条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四章 监管措施第十九条银行业监管机构定期与外部审计机构沟通信息,掌握外部审计机构对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的调整情况和相关意见。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