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第四章 监管措施

第十九条

银行业监管机构定期与外部审计机构沟通信息,掌握外部审计机构对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的调整情况和相关意见。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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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