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四章 监管措施第十七条银行业监管机构定期评估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制度与相关管理系统的科学性、完备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并将评估情况反馈董事会和管理层。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