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四章 监管措施

第十七条

银行业监管机构定期评估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制度与相关管理系统的科学性、完备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并将评估情况反馈董事会和管理层。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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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