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三章 管理要求
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在半年度、年度财务报告中披露贷款损失准备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本期及上年同期贷款拨备率和拨备覆盖率; (二)本期及上年同期贷款损失准备余额; (三)本期计提、转回、核销数额。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管理要求
商业银行应当在半年度、年度财务报告中披露贷款损失准备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本期及上年同期贷款拨备率和拨备覆盖率; (二)本期及上年同期贷款损失准备余额; (三)本期计提、转回、核销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