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三章 管理要求

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在半年度、年度财务报告中披露贷款损失准备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本期及上年同期贷款拨备率和拨备覆盖率; (二)本期及上年同期贷款损失准备余额; (三)本期计提、转回、核销数额。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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