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 / 第十五条独立法条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三章 管理要求第十五条商业银行应当定期对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制度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