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第三章 管理要求

第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当定期对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制度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完善相关管理制度。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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