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三章 管理要求第十四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贷款风险管理系统,在风险识别、计量和数据信息等方面为贷款损失准备管理提供有效支持。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