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三章 管理要求

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制度应当包括: (一)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政策、程序、方法和模型; (二)职责分工、业务流程和监督机制; (三)贷款损失、呆账核销及准备计提等信息统计制度; (四)信息披露要求; (五)其他管理制度。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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