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三章 管理要求

第十二条

商业银行管理层负责建立完备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报告贷款风险的管理制度,审慎评估贷款风险,确保贷款损失准备能够充分覆盖贷款风险。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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