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章 管理要求第十二条商业银行管理层负责建立完备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报告贷款风险的管理制度,审慎评估贷款风险,确保贷款损失准备能够充分覆盖贷款风险。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