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三章 管理要求

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董事会对管理层制定的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制度及其重大变更进行审批,并对贷款损失准备管理负最终责任。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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