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章 管理要求第十一条商业银行董事会对管理层制定的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制度及其重大变更进行审批,并对贷款损失准备管理负最终责任。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