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规定采取监管措施或者对其进行处罚: (一)未按规定建立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制度的; (二)未有效执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制度的; (三)未按照规定设立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的; (四)未按照规定履行其他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的。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