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申请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拟任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不得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犯罪记录; (二)熟悉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法律法规,接受了必要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培训,通过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组织的包含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容的任职资格测试。 须经任职资格审核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熟悉境外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法律法规,具备相应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履职能力。 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材料中应当包括接受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培训情况报告及本人签字的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的承诺书。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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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