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股东应当确保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犯罪所得资金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监管规定的资金入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知悉股东入股资金来源,在发生股权变更或者变更注册资本时应当按照要求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批或者报告。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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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