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内分支机构应当符合下列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审查条件: (一)总行具备健全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制度并对分支机构具有良好的管控能力; (二)总行的信息系统建设能够支持分支机构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 (三)拟设分支机构设置了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专门机构或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 (四)拟设分支机构配备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专业人员,专业人员接受了必要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培训; (五)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