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在市场准入工作中应当严格审核发起人、股东、实际控制人、最终受益人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背景,审查资金来源和渠道,从源头上防止不法分子通过创设机构进行洗钱、恐怖融资活动。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在市场准入工作中应当严格审核发起人、股东、实际控制人、最终受益人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背景,审查资金来源和渠道,从源头上防止不法分子通过创设机构进行洗钱、恐怖融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