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履行情况依法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可以开展专项检查,或者与其他检查项目结合进行。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与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开展联合检查。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