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下列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职责: (一)制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制度文件; (二)督促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健全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制度; (三)监督、检查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执行情况; (四)在市场准入工作中落实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审查要求; (五)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开展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管合作; (六)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法履行协助查询、冻结、扣划义务; (七)转发联合国安理会相关制裁决议,依法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落实金融制裁要求; (八)向侦查机关报送涉嫌洗钱和恐怖融资犯罪的交易活动,协助公安机关、司法机关等调查处理涉嫌洗钱和恐怖融资犯罪案件; (九)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对境外协助执行案件、跨境信息提供等相关工作; (十)指导行业自律组织开展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 (十一)组织开展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培训宣传工作; (十二)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职责。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