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第三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 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参照本办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规定执行。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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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第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