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二章 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

第十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客户特点或者账户属性,以客户为单位合理确定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等级,根据风险状况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并在持续关注的基础上适时调整风险等级。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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