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二章 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
第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层应当承担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的实施责任。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任命或者授权一名高级管理人员牵头负责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工作,其有权独立开展工作。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确保其能够充分获取履职所需的权限和资源,避免可能影响其履职的利益冲突。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层应当承担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的实施责任。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任命或者授权一名高级管理人员牵头负责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工作,其有权独立开展工作。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确保其能够充分获取履职所需的权限和资源,避免可能影响其履职的利益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