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通信网络安全防护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九条
通信网络运行单位办理通信网络单元备案,应当提交以下信息: (一)通信网络单元的名称、级别和主要功能; (二)通信网络单元责任单位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三)通信网络单元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 (四)通信网络单元的拓扑架构、网络边界、主要软硬件及型号和关键设施位置; (五)电信管理机构要求提交的涉及通信网络安全的其他信息。 前款规定的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通信网络运行单位应当自信息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电信管理机构变更备案。 通信网络运行单位报备的信息应当真实、完整。
- 制定机关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