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通信网络安全防护管理办法第八条
第八条
通信网络运行单位应当在通信网络定级评审通过后三十日内,将通信网络单元的划分和定级情况按照以下规定向电信管理机构备案: (一)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集团公司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办理其直接管理的通信网络单元的备案;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子公司、分公司向当地通信管理局申请办理其负责管理的通信网络单元的备案; (二)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向作出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决定的电信管理机构备案; (三)互联网域名服务提供者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 制定机关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