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通信网络安全防护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简称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通信网络安全防护工作的统一指导、协调和检查,组织建立健全通信网络安全防护体系,制定通信行业相关标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通信管理局)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通信网络安全防护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检查。 工业和信息化部与通信管理局统称 “ 电信管理机构 ” 。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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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网络安全防护管理办法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